外觀設計專利的重要性不亞於發明專利
根據臺灣現行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的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而同條第2項規定: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由此可見,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不同於發明專利,而由於設計專利的專利權期間有15年之久,其重要性並不亞於發明專利。隨著科技的推進,設計專利的標的雖已逐漸轉向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但非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設計依然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尤其是部分的外觀設計。
近日,Skechers USA, Inc.向美國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出侵權訴訟,稱Laforst Shoes, Inc.於2023年推出的鞋款侵犯了Skechers專有的Hands Free Slip-ins設計的五件專利(USD979917、USD986576、USD990858、USD992888、USD994312)。據查,1992年成立的Skechers直到2022年已在全球申請了2434件專利,其中的2397件已獲准且超過52%的專利仍有效,主要佈局地區依序為中國、美國及歐洲。
從Skechers產品來看,其專有的Hands Free Slip-ins的特點在“鞋子包覆穿戴者腳後跟的部分”,使用者在不必彎腰也無須手扶的情況下,可以輕鬆地讓腳滑入鞋中。

Skechers Slip-ins: Ultra Flex 3.0 – Brilliant系列
從Skechers專利來看,五件專利的代表圖式(如下)顯示此設計在視覺上將鞋跟區域與鞋的其他部分做出區分,賦予其極具吸引力的獨特視覺外觀。

USD979917 USD986576 USD990858

USD992888 USD994312
從Laforst產品來看,此鞋款的鞋後跟包覆部分是否近似於Skechers專利的請求部分,以及法院會如何判定,後續值得觀察。

Laforst推出的2023年鞋款
在這類的訴訟案例中,專利權人通常對於自身產品的開發及設計承擔了巨大風險和巨額費用,而競爭對手只是在確定這些設計對市場極有吸引力後才開始生產並進入市場,這對於專利權人來說並不公平。無論如何,在產品設計上,除了就產品的整體外觀申請整體設計專利外,也可以就產品的局部外觀申請部分設計專利。這麼做可以擴大產品設計的請求權基礎,形成有力的專利組合,增加競爭對手進行產品迴避設計的困難度,以確保將來維權時的可行性。
